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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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04.06【分类号】507【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543号【文题】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5年4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543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防汛抗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费,是指有防汛义务的公民,将年度防汛义务工折资缴纳用于防汛抗洪的费用。 防汛费由纳费义务人个人承担。 第四条 本省境内下列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 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
2、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省籍公民及外省在本省从业且领取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的公民)。 第五条 下列人员免缴防汛费: (一)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军人、现役连职以下军官以及士兵的父母、配偶,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注册登记或经县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残疾人; (二)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在职的在读学生); (三)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籍公民; (四)待业和尚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免缴防汛费的停产企业的职工。 第六条 纳费义务人缴纳防汛费后,仍有参加紧急防汛
3、抗洪抢险的义务,但履行上述义务后,当年防汛费可酌情免收或退还。 第七条 防汛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个纳费义务人每年25元(按每年投工5个,每个工以1994年底标准核定折资5元计算)。 防汛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权归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省防汛部门负责中央驻鄂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防汛费的征收;地、市、州、县主管防汛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防汛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费的征收。 第九条 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代收义务人。此类代收义务人可在发放工资时扣收防汛费。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除上款规定的代收义务人代收范围以外的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代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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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防汛 征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