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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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
3、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
4、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 大中城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 县和县级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 2、 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
5、技术职称8年以上;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 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 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有良好职业道德。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分别接受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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