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doc(3页珍藏版)》请在启牛文库网上搜索。
1、【颁布日期】1996.04.25【分类号】507【文号】【文题】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 为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征集防洪保安资金的范围包含在我省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不含营区内的军人服务社),驻湘部队、武警及所属企业和现役军人不属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范围。 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不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2、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4项中,政策性亏损企业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国家对部分产品实行限价等政策性原因而造成的亏损;特困企业是指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职工仅发生活费(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准)的企业;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单位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引起特殊困难的单位。 凡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填写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免缴申报表(附件一),经当地代征机关审核,报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旅游服务业是指旅游和服务行业。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征集标准中所指收入的计算口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险收入
3、、业务收入的计算口径按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同口径计算;个人月工资收入按统计部门的统计计算口径计算。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生产经营收入的1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第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是各级财政机关、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土部门是代征机关。具体分工与及时收缴是指: (一)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按月缴纳防洪保安资金。这些单位应在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全年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每年的6月1日1
4、0日内一次性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交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每年6月和12月的1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收入分两次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全年的防洪保安资金,多交或少交部分待下年缴纳时再结算。私营企业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属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每年一次性代扣代收后,于6月底前交入当地财政部门。 (四)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地、县级国土部门交纳。 第六条 各级财政
5、部门应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已代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于当月内全额缴入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和第四季度末的20日前,将已代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地、县级国土部门应在每季度末20日前,将代征的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在当月转入县以上财政部门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第七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防洪 保安 资金 征收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