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二次修正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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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2021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2021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全文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zhgl8008)【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1号【发布日期】2021-10-30【实施日期】2021-11-1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修改变更】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根据2021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前言前言信息披露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规范不同层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深化差异化监管安排,提升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改革后,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继续适用信息披露办法。本次修订在保持信息披露办法制度框架、规范体例和主要内容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结构变化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将与“精选层”相关的条款相应删除,其余制度安排保持不变。修订背景修订背景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
3、ts01总则总则02定期定期报报告告03临时报临时报告告04信息披露事信息披露事务务管理管理05监监督督管理管理06法律法律责责任任07 附附 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第二条第二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4、、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第三条第三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条第四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第六条第六条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
5、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挂牌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七条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可以结合市场分层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分类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强化监管问
6、询,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八条第八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挂牌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九条第九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7、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第十条第十条定定期期报报告告第二章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8、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九)利润分配情况;(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公司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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