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doc(6页珍藏版)》请在启牛文库网上搜索。
1、【颁布日期】1997.12.23【分类号】505【文号】【文题】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
2、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
3、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
4、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 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5、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
6、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
7、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的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河道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