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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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七条 表彰名额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610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2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
3、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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