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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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PERSONAL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
2、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
3、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六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
5、路、公共广场、地下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
6、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等行为; (二
7、)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渣土、杂物,无异味,无污迹、污水、粪便和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不得损毁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履行责任,劝阻、制止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报告并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违反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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