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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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基金的募集各村设立慈善基金理事后,可由基金理事会成员采取自愿的原则向所在村的村民和单位广泛募集资金(不得强行摊派),也可向社会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募集,同时,村“两委”也要视情况注入相应的资金。二、基金的管理捐款基金会的资金一律由财务人员开具印有“村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票据,各村基金会所有资金必须在村级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管理,履行必要的财务制度,不得存入个人存折;捐赠基金会的物资也由财务人员出具专用收据。进行专项管理,年底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本次资金和物资作其它用途。三、基金的使用基金主要用于助残、助孤、助老、助学、助医、助困;
2、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由个人申请,理事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会成员讨论确定,每次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遭遇突发性灾难急需救助的,由理事会临时会议决定,报村党支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受救助者需开具付款凭证,由理事长签字后,再由一名副理事长签字方能到财务人员处领取救助资金或物资,财务人员签“经手人”名字,受救助者签“领款人”名字。基金会每年将基金收支情况在各自然村公示一次,详细写明救助对象和金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镇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3、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第三条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第四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第五条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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