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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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3篇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管理办法1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食粮监督管理责任,避免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保障食粮质量安全,根据x食品安全法x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食粮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哈密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食粮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51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哈密市行政区域内超标食粮风险监测、收购、贮存、销售、转化等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标食粮,是指在食
2、粮生产、收获和贮存进程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017)等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资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等原粮。第3条 超标食粮收购、检验、贮存、销售、转化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贮存、定向销售、定点加工、全程监管的原则。第4条 食粮质量安全遵守属地分级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实行食粮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机制,制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粮流入
3、口粮市场。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纳入食粮安全市长责任制及区(县)长责任制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农发行等相干部门组成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以下简称“调和小组”),及时调和解决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本级超标食粮处置响应预案和具体实行方案。第5条调和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属地分级负责食粮生产、收购、贮存、销售、转化等环节的食粮超标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粮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行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食粮有毒有害物资超标。发改委负责食粮收购和贮存环节的监督
4、管理,落实食粮收购政策和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在收购和贮存环节,避免食粮有毒有害物资超标。财政局根据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核定的超标食粮收购、贮存、销售、检化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安排拨付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食粮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超标食粮通过食品生产加工转化用处;催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生态环境局负责超标食粮在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食粮所需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卫生健康委负责因超标食粮影响公共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食粮经营者应当落实食粮质量安全制度,严格履行食粮超标处置管理的各项规定,
5、确保食粮质量安全。第2章 食粮风险监测和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响应第6条实行食粮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种植环节食粮风险监测;发改委应当加强食粮收购、贮存环节食粮风险监测;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食粮产品加工进程食粮风险监测和食品生产经营进程食粮风险监测;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超标食粮无害化处理环节环境污染风险监测;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粮的相干风险监测工作。第7条 食粮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份含量、色泽气味、生芽、生霉等情况;(2)食粮生产和贮存进程中重金属、药剂残留、真菌毒素含量情况;(3)其他有毒有害物资污染等情况。第8条 农业农村、发改
6、、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同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食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食粮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当加强超标食粮相干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第9条 发现超标食粮时,市区(县)调和小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食粮处置响应预案。第3章 超标食粮收购和贮存管理第10条 超标食粮产生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超标食粮污染种别、危害程度等,肯定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具体实行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履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第101条 实行超标食粮定点收购贮存制
7、度。定点收购贮存仓库或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超标食粮产生地调和小组研究肯定。定点收储库点应当依照食粮超标程度或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贮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食粮管理档案,加强粮情监测,详细记录扦样、检验、贮存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食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102条 超标食粮验收中的质量检验工作,由调和小组拜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承检机构对检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拜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然超标食粮检验数据。第4章 超标食粮销售转化第103条 实行超标食粮定向销售制度。超标食粮产生地调和小组研究肯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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