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在审查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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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范文 仅供参考关于在审查组、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局机关批准成立的审查组和县委成立的巡察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执纪审查、巡察时间在1个月以上,正式党员人数35名的,应设立临时党小组;6名以上党员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从机关外抽调党员组成的审查组、巡察组,不论审查
2、组、巡察组人数,均应成立党支部(党小组)。第四条 临时党小组,可设组长、副组长、廉政监督员各1名。临时党支部,可设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第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审查组、巡察组,按照“同步成立、同步工作、同步撤销”三个同步的原则,在审查组、巡察组成立时同步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审查、巡察结束时,同步撤销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第六条 审查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由审查组、巡察组第一次党员大会推选产生,书记一般由审查组、巡察组负责人担任,支部委员要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党小组组长可由机关党支部指定具体负责人。第七条 审查组、巡察组成立后2日内应分别向机关党支部和县委巡察办报送石城县纪委审查组临时党支
3、部(党小组)成立审批表或石城县委巡察组临时党支部成立审批表,统一由机关党支部做好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报批工作。第八条 审查组、巡察组党员一律编入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组织活动,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机关外抽调的党员,来参加纪律审查、县委巡察工作时需开具党员身份证明,党费在党组织关系所在地交纳;从机关内部抽调的人员,不需要办理党员身份证明手续。第九条 审查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撤销时,应分别向机关党支部和县委巡察办报送石城县纪委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撤销申请表或石城县委巡察组临时党支部撤销申请表,并报送成立至撤销期间临时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统一由机关党支部做好临时党支部撤销报批工作
4、;临时党小组撤销时,不需报批,只报送成立至撤销期间临时党小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围绕审查组人员思想实际,严格落实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小组会和党课制度的“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书记(组长)必要时也可围绕某一主题上专题党课。第十一条 服务执纪审查工作。围绕执纪审查进展情况和审查对象思想状况,积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协助安排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根据执纪审查工作需要,经批准审查对象可参加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学习活动。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促进审查对象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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