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实施限价经济法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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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期间实施“限价”经济法思考【摘要】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和有关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某些疫情防控重要商品的“限价”措施。“限价”措施在制度层面符合价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并且具体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必要的干预,具体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目标。【关键词】疫情防控;“限价”措施;国家干预;社会本位2019年末以来,我国突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党和国家带领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对于疫情的防控,许多学者从多维度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着眼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多地省级政府出台的对部分商品实施“限价”的措施,对其在法学、进而在经济法学层面进行分析和思考。1
2、问题的提出:“限价”措施的出台及引发的思考新型冠状病毒由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并且会引发被传染者患上较为严重的肺炎/肺部感染。医学研究结果显示,新冠肺炎的主要传播途径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1。因此,为了防控疫情、减少传染,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高浓度酒精、消毒液等消杀产品,一度在市场上热销。而且,由于疫情突发期间恰逢我国春节假期,很多工厂放假停工,致使零售环节缺少足够数量货源应对市场购买需求。在市场经济供求规律作用下,某些供不应求商品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度、快速上涨的情况。1.1疫情期间国家及省级“限价”措施的出台为了平抑市场中出现的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
3、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为了确保疫情期间重要的防护用品、消杀用品和基本民生用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对上述重要物品的价格进行临时干预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多地省级政府纷纷制定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规定。由于地方性防疫紧急性的需要,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出台之前,湖北省政府早在2020年1月27日即发布了相似内容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对于违反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从快从重处理。1.2“限价”措施引发的思考事急从权,国家及地方政府临时对
4、部分商品价格采用管制措施,全国人民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措施给予了最大的理解和配合。立于法律人的视角,则更会在法制建设的角度思考,更加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商品市场价格措施的合法性问题。2“限价”措施的法律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涉及价格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首先是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其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形成机制及违法行为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1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我国对市场经济领域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采用的是市场形成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综合性标准。价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5、的部分商品外,绝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即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有充分而广泛的权利,根据其自由意志确定所经营商品的市场价格。根据价格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商品价格形成机制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一种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涉及到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或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定价目录的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的范围进行明确的列举。除此之外,定价目录范
6、围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之外的商品原则上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而是由市场机制形成价格。但是,作为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必要补充,价格法第三十条同时还规定了应对临时性突发事件的“干预措施”,即当某些不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由于某种原因其价格出现显著上涨的客观事实,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现实性可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对这些商品放弃完全适用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转而对这些商品的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具体的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法学理论上将此称为“干预措施”,作为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例外。作
7、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在行使自由定价权的同时,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义务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否则将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未做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具体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的前提下,针对某些重要商品采取前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执行市场定价机制的商品价格是无权加以强制性干预的,否则相关政府部门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价格法框架下对“限价”措施法律效力的评价。日常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消杀用品的口罩、高浓度酒精和消毒液,
8、其既不在国务院所列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上,也不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目录范围之内,所以,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并不属于执行强制性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商品,而应当实行市场定价。但是,由于疫情的爆发以及防控新冠肺炎传染的特殊需要,口罩、高浓度酒精和消毒液等商品成为了抵抗病毒传播、守护健康极为“重要的商品”。同时,因为供应量有限,而变得“一件难求”。这些“重要商品”的价格也呈现了“显著上涨的趋势”或者“显著上涨的事实”。国家有关部门据此制定了平抑疫情防控所需“重要商品”的“限价”措施。在价格法的框架下,本文认为,前文所论及的几处“限价”措施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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