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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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动。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辩解人张武援,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09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
2、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辩解人张武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某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担负销售经理期间,利用销售电缆材料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在向上海某某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电缆材料后,分别从上述单位领取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12张、支票1张及现金,其后,周某某将款项用于借给他人及归其本人使用,总计人民币160万余元,直至案发还没有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
3、某在开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上海某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周某某挪用本公司资金情况的证明材料,上海某某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由周某某签收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收条及收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出具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负上海某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4、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x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以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履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履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二、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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