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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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一篇 总则,共十章共204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5.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2、。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7.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9.父母对未成年子
3、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10.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1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13.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1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15.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1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17.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5、18.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1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2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23.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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