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规范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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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区规范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模板精品文档,仅供参考PERSONAL 全区规范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模板全区规范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模板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和规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种植业发展及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范围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塘
2、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原则上应小于xx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和规模 附属设施用地范围。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沼气池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x%以内,最多不得超过xx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x%以内(其
3、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xx%以内),但最多不超过xx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x%以内,但最多不超过xx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和规模 配套设施用地范围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林果业生产等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及农产品产地非经营性存储室、不以盈利为目的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和维修场所。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是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林果业种植需要,合理确定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农业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者、使用者集中兴建晾晒场、
4、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x.x%以内,最多不超过x亩。 相关单位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明确设施农用地使用程序 (一)签订用地协议及项目预审 用地协商。设施农用地使用前,使用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xx坐标系和xxxx坐标系的四至捌点坐标)、设施类型和用途
5、、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由所在各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并签订用地协议。 项目预审。用地协商完成后,xx国土分局及区农牧局对拟建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预审,xx国土分局重点审核选址是否合理、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属养殖禁养区的由区环保局审核选址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非农建设用地等内容;区农牧局重点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用地公告。完成用地协商和项目预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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