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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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50 Z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352.32005代替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中国、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参考件,内容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文本为准)2005-04-15 发布 2007-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发布 目 次 前
2、言前 言.II 1 范围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3 5 技术要求和试验5 技术要求和试验.4 6 型式核准扩展6 型式核准扩展.10 7 生产一致性7 生产一致性.12 8 在用车符合性8 在用车符合性.13 9 标准的实施9 标准的实施.1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17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型式核准证书格式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型式核准证书格式.24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
3、附 录 C(规范性附录)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27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测定双怠速的 CO、HC 和高怠速的值(双怠速试验)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测定双怠速的 CO、HC 和高怠速的值(双怠速试验).70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附 录 E(规范性附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72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附 录 F(规范性附录)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型试验).74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型试验)附 录 G(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型试验).86 附 录 H(规范性
4、附录)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 CO 和 HC 排放试验(型试验)附 录 H(规范性附录)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 CO 和 HC 排放试验(型试验).89 附 录 I(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附 录 I(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94 附 录 J(规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附 录 J(规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106 附 录 K(规范性附录)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附 录 K(规范性附录)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115 附 录 L(规范性附录)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附 录 L(规范性附录
5、)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117 附 录 M(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附 录 M(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124 附 录 N(规范性附录)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判定方法附 录 N(规范性附录)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判定方法.130 附 录 O(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附 录 O(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137 前 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 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
6、进行修订的 98/69/EC 指令修订 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 以及随后截止至 2003/76/EC 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1和 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参照经 2001/116/EC 修订的 70/156/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的内容,增加了附录 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阶段和第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
7、也规定了燃用 LPG 或 NG 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与 GB 18352.2-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放限值;改变了型试验和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 LPG 或 NG 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附录 K、附录
8、 L、附录 M 和附录 N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O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提出了第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执行日期 24 个月前应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4 月 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8352.2-2001。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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