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品运输合同(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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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商品运输合同(通用6篇)个人商品运输合同 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商品汽车承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应确保“安全、准时、快捷”的将商品车按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接车交付与指定的接车人,并将随车物品及有关的资料一并交付。二.交接车:甲方向乙方交车时(甲方待运的商品汽车)双方经办人员应需按承运交接单逐项交、验。交接完毕后双方需在承运单签字。交、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车辆损伤、备件短缺等问题应在承运交接单上注明,并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在运达地交车时应依承运交接单记录为依据。经已(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收车
2、人接车后应在承运交接单和送车单上签字(盖章),并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交接验收后,乙方承运责任随之解除,承运车辆再出现的任何问题均无乙方责任。三.单证交接:甲方必须将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该商品车运输有关的单证、资料交于乙方,供乙方在运送过程中备查,如因甲方单证、资料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无乙方责任。四.赔偿: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由此对商品汽车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但需经双方指定人员将商品汽车损伤情况如实地在乙方的送车单及承运交接单上详细表书并签字后,作为乙方赔偿的依据,非经双方确实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除乙方之外的任何随车人员,无论任何原因、发生任何情况以及造成的任何
3、损失均无乙方责任。五.付款方式:商品汽车在启运地,完成交接装车后,甲方向乙方以方式,支付起运定金¥。商品汽车送到接车地点,经收车人签收后,甲方向乙方方式,支付余款¥。逾期未付部分。按银行滞纳金规定补偿责任。六.待运费支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据:a.(全额增值税运输发票)b.(普通服务业运输发票)c.(无须发票)以快递方式送达。七.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本同样有效。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终止。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战争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协议的责任方可以免除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经办人:经办人:日期:日期:个人商品运输合同 篇2合同号编:签订地点:签约时间:.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进口在乙方港区内进行装卸、仓储等作业事项,甲乙双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遵照执行:一、甲方责任:1.1 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提供船舶、货物有关信息:1.2 每月_日前告知次月船期计划;1.3 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告货物、船舶明细资料及具体抵港时间。1.4
5、甲方委托乙方作业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对于法定或约定的危险货物、特种货物、限制性流通货物,甲方应在作业前两天内提供法定或约定的完整证明文件,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1.5货物进港前的运输工具、装载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与乙方操作习惯,运输工具与所载货物应当相适应,装卸作业应满足乙方正常作业要求,不存在导致乙方违规作业、非常规作业、作业难度系数加大、损坏作业设施或其他含有不安全因素的作业。1.6甲方对乙方作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预报中明确说明作业所需的特殊工属具、特殊作业方式等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派员现场指导乙方人员作业,必要时甲方还应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属具。1
6、.7 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所有费用。二、乙方责任2.1 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港区范围内对甲方进行卸海轮、水平运输、堆存、装驳船(汽车)作业。2.2乙方凭甲方在乙方存有样式的提货单和其他有效单证(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放货。如甲方变更出货凭证式样的,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并确认送达乙方,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提货凭证通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出运货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作业。3.1 作业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货物实行单独作业、单独堆存。3.2 乙方将装卸、堆存的甲方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提货车、船后,即完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3.3货物在储存期间,如属货物自身属性问题、内在品质问题、包
7、装不符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堆存期等因素或甲方及其委托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费用条款3.1 港口装卸作业费用以包干方式计收,包干费内容为卸海轮、港内水平运输、天堆存、装驳船(汽车)。1.1 散进散出装卸包干费.元吨(含税)。3.2 堆存费:自卸货之日起,堆存天,超过堆存期后,每天按.元吨计收堆存费。3.3 过磅费:如甲方需要过磅,每过磅一次收取1.03元吨过磅费。3.4遇上列未列明的费用发生时,如困难作业费、增加作业内容等由双方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执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执行。四、计费数量依据:4.1 货物装卸包干费外贸货物以海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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