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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通用30篇)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 篇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_,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住:_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男,_年_月_日出生,_族,住:_案由:_号一案的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
2、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该房购买价款为_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_万元,而且根据_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_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
3、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此致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_年_月_日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 篇2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_.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民法院(20_)楼民二初字第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_住房
4、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原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
5、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_年 月 日民事上诉状(离
6、婚纠纷) 篇3上诉人:_,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身份证号:_,住_。被上诉人:_,男,_年_月_日出生,_族。住_。上诉人_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做出的(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我们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为了让家里人生活的更好,将孩子们好好的抚育成人,上诉人婚后和被上诉人一直努力的谋生,从最早的种地、打工,到做早点、到后来的开超市,闲暇之余上诉人还要跑三
7、轮车。长期忙于生存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很少,因此也很少产生矛盾。然而,在_年左右上诉人患上了类风湿,长期受病痛折磨,不能像以前一样工作。在上诉人最需要关心的时候,被上诉人非但没有给予任何的关怀和照顾,双方的争执也逐渐增多,并开始分房居住,至今已超过三年。在这个过程中,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均被家人劝阻,但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_年初上诉人独自搬回在清苑县的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之间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孩子也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上诉人抚育和照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再无感情,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愿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结束我们夫妻
8、之间有名无实的这种婚姻状态,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致_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_年_月_日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 篇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市区号楼层门号,身份证号,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公关公司员工,住市区号楼层门,身份证号,电话。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一、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归上诉人抚养;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每两周可探视一
9、次,一次两天;三、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市区号楼层门号房屋为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婚生女现年岁,已超过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
10、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总之,被上诉人在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
11、改判。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基本情况:涉案房屋为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
12、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市区号楼层门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1.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年月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2.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3.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4.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
13、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