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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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精选3篇)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篇120_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_年5月1日0时起至20_年4月30日24时止。20_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_年5月1日0时起至2
2、0_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_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
3、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_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_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篇2S股份有限公司与Y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新设合并)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上述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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