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律师服务合同(精选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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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律师服务合同(精选30篇)私人律师服务合同 篇1甲 方:地 址:法人代表: 职务:电 话:乙 方:北京市_律师事务所负 责 人: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一、乙方委派 律师为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二、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1、为甲方提供 有关法律咨询;2、为甲方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三、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
2、确定。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有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透露、提供给他人。五、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七、如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异地出差,乙方律师出差期间的相关费用(含交通费、差旅费和各项杂费)由甲方另行支付。八、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甲方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
3、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市_律师事务所日 期: 日 期:私人律师服务合同 篇2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60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传真:66253888法定代表人:席庆超,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第二条:乙方接受
4、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
5、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
6、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甲方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 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2、律
7、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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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 律师 服务 合同 精选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