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侵权)(通用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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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侵权)(通用31篇)答辩状(侵权) 篇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答辩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转来关于 与原告 因 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1.答辩人与原告 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 ,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2.答辩人与被告 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
2、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 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因建
3、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 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4、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人民币 元。(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人民币 元。(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人民币 元/天,计算 天共人民币 元。(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人民币 元。(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人
5、民币 元。(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综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求。即使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且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欠缺理据,故恳请贵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辩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此致人民法院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答辩人:附:答辩书副本 份;证据材料 份答辩状(侵权) 篇2仲裁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就被答辩人申请仲裁(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_年4月25日签订了(20_)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
6、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_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
7、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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