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服务居间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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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买卖服务居间合同(通用3篇)存量房买卖服务居间合同 篇1出售人(卖方):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住所:_通信地址:_邮政编码:_买受人(买方):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住所:_通信地址:_邮政编码:_居间人(居间方):_备案证书号码:_营业执照号码:_住所:_通信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居间事项买卖双方委托居间方促
2、成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标的为:位于_ 的房产。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第二条 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5、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事项的咨询服务;6、向卖方准确
3、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等);7、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8、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9、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10、_ 。第三条 居间服务时间居间服务时间按下列第_ 种方式确定:1、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签订关于上述房产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日居间服务结束。2、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至 居间服务结束。第四条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1、买卖双方有权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卖合同相对人了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关信息。2、买卖双方有权自行确定相关买卖内容。3、 买卖双
4、方在居间方未促成存量房买卖合同成立时有权拒绝支付佣金。4、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居间方告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种类。5、买卖双方对居间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居间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6、 。第五条 居间方权利义务1、居间方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2、居间方在促成存量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有权向买卖双方要求支付佣金。非居间方过错买卖双方未能订立合同,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必要费用。3、居间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的委托,据实告知居间方所知的买卖双方提供的房地产信息。4、居间方应告知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5、现行税种、税率。5、居间方承诺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卖方或买方的私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第六条 佣金收取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向买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向卖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居间人向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佣金基准价格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 %)。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居间人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其他事项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买卖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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