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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压力管道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要求,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业管道的安全及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各装置、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各装置应根据本制度各项规定,制订出各装置的实施细则,并报设备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 1各装置所属的GC1、GC2、GC3类管道(分类依据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各装置之间、装置与储罐间公用工程管道。 3. 压力管道分工区域原则:各装置界区内管道及管架由各装置负责(从进界区的第一道阀门或法兰为准,包括阀
2、门、法兰,没有阀门、法兰的以第一道焊缝为准,包括焊缝);乙烯储运装置、公用工程管廊及海关监管罐区、原料成品管区、水气汽等公用管道送到各装置、管廊界区;部分特殊用途管道如粗苯加氢中间罐到装置管线谁使用谁负责,装置间不能划清区域的管道采用送料制,即谁输送谁负责。 第四条 压力管道应由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管道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压力管道焊接;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并提出检验报告。 第五条 各装置应按本要求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管理细则应提交设备部备案;设备部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建立管道台帐和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巡检制
3、度,开展定期检查和检验,开展缺陷、故障、事故分析和整改。 第六条 在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技术标准,资料齐全,运行正常,并经检验确认安全可靠,安装单位应按要求接受监督检验,确保压力管道取得监督检验证书。凡资料不全,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或设计技术标准选用不当,或运行中存在隐患和超标缺陷者,应尽快检验、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 各装置应制定管道巡回检查制度,并报设备部备案,公司公用管道、乙烯储运装置管道巡回检查由公用工程负责。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检查路线、检查时间、检查部位、应检项目;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均要定期按规定巡回检查,完成每个部位、每个项目的检查,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并存档,发
4、现问题及时汇报和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管道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全面检查三至六年一次。外部检查由各单位自己进行,并在每年九月底前完成;全面检查由各装置在每年的八月底前向设备部提出下年度检测计划,由设备部审核、汇总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装置应向设备部申报压力管道年度检验、修理、更新计划和完成情况,重大缺陷整改和运行情况,超期运行管理技术状况及采取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条 停用一年以上需复用的管道,须经外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易燃易爆及腐蚀介质的管道,须进行测厚等必要的理化检测,因延长检修周期而超期运行的管道应提前安排检验,特殊情况需报设备部、总工程师审批,同
5、时要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确保安全阀、压力表的可靠、灵敏、完好,安全阀应悬挂校验牌,铅封完整,压力表应画出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检定标记清晰,铅封完整。 第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设备工程师对本单位管道管理负全责,要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块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专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设备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在运行中不得超温超压,如因生产需要变更操作条件(如改变温度、压力、介质等)必须有该操作条件下的工艺计算书,并经设备部确认,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投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资料和档案,做到一管一档,压力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应一式二份,一份各单位
6、存档,一份报设备部存档。当由于变更、修理、改造等对资料档案进行补充或增减时,装置工程师应确保装置档案和设备部档案保持一致。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料、起止点、工艺参数、累计运行时间、最近检验时间、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编号及位置图; 3原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竣工验收资料; 5管道检查记录、检验报告; 6管道状态监测(如需要)和腐蚀档案; 7管道维修及变更记录; 8管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9安全附件台帐; 10 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一般管道也要建立上述内容的技术档案(除2条内容外)。各
7、装置的技术档案应突出管道的运行技术状态,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后,进行该管道运行状况小结,并归入档案。 第十五条 材料供应部门应有严格的管道材料管理制手续,压力管道(包括管材、管件和阀门等)使用材料应符合设计及技术规范要求,材料代用须经有关技术人员审批,材料的运输、验收、保管、发放均应有严格的手续。采购部门应协同仓库向领料单位提供上述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设备部负责对新建、技改、重要管道的检修组织验收,验收时检修施工单位必须交出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检修、安装记录,验收标准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标准,检验单位必须提供齐全的检验报告,对重要管道必须进行材质抽查。对原始资料不全,交工资料不符合规范的管道,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重要压力管道制定事故预案及演练,该预案应经设备部、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会签后,由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存档,对预案所涉及的材料、工具等应定期检查、演练,并做好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