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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制度3篇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 为加强我院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1、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2、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我院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院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3、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
2、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4、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5、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医院内部其他科室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6、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7、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8、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1、医院各类经济合同由法人代表及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主要包括如下经济合同: (1)医院的各类经
3、营性经济合同; (2)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3)医院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4)医院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
4、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3、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4、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合同申报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合同会审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审批程序报医院各级领导审核批准。(2)合同会审 由医院院务会议对送审的经济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审核,经调查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 由医院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由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审核意见。(3)合同审批 经院务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三、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
5、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3、相关科室应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对医院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以下几方面: (1)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未能履约的原因、责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标准及资料登记情况;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5
6、)其他情况。四、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2、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3、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医院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5、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6、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
7、、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五、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2、合同纠纷由签约科室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3、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
8、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4、医院各科室在处理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5、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六、经济合同的管理 1、本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由院长总负责,由办公室管理。2、医院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医院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医院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对须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院法人代表委托书的日常管理;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医院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医
9、院合同纠纷及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3、医院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医院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10、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及xx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发布的xx市市级医院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与其他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济合同
11、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医疗合作、采购、承包、维修、保险、科研、教育、技术服务、捐赠等方面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劳务合同。第五条 医院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医院的行为涉及的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xx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分类管理表(以下简称“合同分类管理表”)中规定的须签合同(协议)项目金额的,必须订立经济合同。第六条 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图表、电子数据交换等)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
12、清楚、准确。凡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的,优先适用标准格式,以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经济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第八条 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医院任何职能部门、科室或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九条 经济合同代理人的授权事宜由院务办公室下属法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公室”)负责办理,被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填写经济合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后,经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授权生效。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法务办公室、被授
13、权人员各执一份。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者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洽谈须由相关经办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与相关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原则上不得由个人单独对外洽谈经济合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复杂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院长组织相关技术、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意见,应安排专人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合同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
14、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救济、仲裁、诉讼等。第十三条 任何职能部门或科室不得有意拆分合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规避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前,负责草拟合同的各职能部门或科室(以下简称“经办部门”)应对合同可行性进行研究,详细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产品(服务)质量、定价合理性、商誉信用等;并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对方洽谈。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或个人订立经济合同;经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并对基本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负责;草拟合同文本时应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合同会
15、签表(以下简称“合同会签表”)。合同会签表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编号、经费来源、预算编号、合同金额以及合同期限等。(不涉及资金项目的经济合同不需填写“经费来源”及“预算编号”两项)。第十五条 财务处、法务办公室等部门为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清楚、明确,禁止使用“原则上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使用此类语言的,视为未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均应签署在合同会签表上。每个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部门审核不通过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将合同初稿及时退回经办部门修改。合同修改或材料补齐后应继续审核程序。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启动合同会签程序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会签表; (2)待签合同文本(包括补充内容)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3)招标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选择对方的依据文件); (4)预算外项目需提供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相关文件; (5)代理人签署的合同,需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会签流程如下: (1)经办部门负责启动合同会签表流程,向审核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