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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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问题的意见(一)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全文全文-近日,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部署,落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
2、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意见(一)规范了调解协议后续程序性保障,完善了诉裁调对接机制,明确了终局裁决范围,确立了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有利于提高仲裁终结率,高效便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细化了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条件,有利于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促进裁审法律适用统一,有利于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提升仲裁、司法质效和公信力。下一步,两部门将把落实执行意见(一)作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常态长效的重要内容,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建立裁审信息比对制度等方式,推动意见规定全面落实、裁审衔
3、接机制不断完善,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
4、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第一条第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第二条第二条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第三条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
5、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四条第四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第六条第六条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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