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谈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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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云南。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党内谈话制度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各项目部“教育、保护、监督、惩处”的职能作用,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始终如一廉洁从业,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省纪委、省直机关纪工委、云南省地矿局党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旨在教
2、育培养、关心爱护干部,以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为切入点,进一步落实党内谈话制度,通过及时有效的廉政谈话,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宗旨,认真履责,做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二、谈话主体和谈话对象(一)谈话主体: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纪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公司所属各部门主任、各项目部负责人。(二)谈话对象:为谈话主体主管或分管的部门、项目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干部职工。(三)其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坚持分级负责制。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三、谈话形式和启动条件谈话形式包括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基本谈话内容包括:遵守党
3、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他情况。(一)任职谈话:针对新任领导职务或改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具体内容应包括: 1. 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廉政方面应注意的问题;2. 在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不足; 3. 谈话对象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4. 谈话对象执行党的纪律、作风建设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5. 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二)提醒谈话:针对群众有反映、有苗头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有必要进行警示教育的谈话。发现党员干部有以下情况之
4、一的,应及时对其他进行提醒谈话:1. 在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2. 群众有反映、但问题较轻或不便立即调查的问题;3. 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影响工作进展的;4. 对年度考核落后的员工要进行提醒谈话;5. 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三)诫勉谈话:针对有轻微违规违纪事实但不能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有必要进行告诫教育的谈话。发现党员干部有一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在执行纪律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有轻微违纪问题的; 2.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 3.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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