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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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1一、受理,核查下列材料:(1)申请表。(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5)现势地形图。(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二、审查(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4)核查地块上的及地下管
2、线、高压线等五线的情况。(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6)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情况。(8)现场应拆除建筑及现场清理情况等。(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2)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4)根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6)配合市政处审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
3、合规划要求。(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10)审查建筑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研究。四、根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2第一条
4、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一次办成”改革要求,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适用本规定。济南市规划局标准地出让与告知承诺制试点审批工作办法规定的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日照分析)单位(以下统称承诺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对其提交的设计、分析成果相关内容做出承诺,规划部门不再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制度。第四条承诺
5、单位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等地方规范、标准要求;(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要求;(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间距与退让、配套设施等各项指标和内容,满足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五)承担违诺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应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与其他报建材料一并归档。第六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对已审定的建设工程
6、设计方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存在违反承诺情形的,应当责令承诺单位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第八条承诺单位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规划领域征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对其项目报建采取限制性措施,同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第九条出具承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及相关人员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按规定评定、记录其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函告执业资格管理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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