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景区非吸烟区管理制度供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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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篇景区非吸烟区管理制度供借鉴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xx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第三条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xx市xxx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xx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2、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七)其他管理事项。第五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第六条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
3、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七条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第九条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第十条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4、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一条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第十二条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必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
5、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第十三条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第十四条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
6、纸;禁止损坏防火设施。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风景区内从事以上两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
7、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八条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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