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规章制度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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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x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规章制度5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业务科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业务科直接实施的专项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的也适用本办法。业务科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汇总的审计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反映审计结果的其它行政公文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科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业务科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
2、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法规科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遇有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可以安排两人共同承办审理工作,并确定主审、协审。第六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第七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在业务科按规定程序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科后进行。(业务科的复核意见的格式见附件11)第八条法规科收到业务科科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制审计
3、项目审理受理单。(审理受理单见附件22)审理人员在3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经初步审查,业务科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法规科应当通知限期补正。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第九条业务科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科进行审理。(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二)审计记录、审计证据;(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七)业务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八)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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