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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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管理制度 维修管理制度 1 一、学校重大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等,应进行事前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经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镇政府批准。 二、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按规定立项,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由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项目由教育局立项;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三、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投资额在 10-50 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市教育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 1-10 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学校按规定进行组织招标
2、。 四、鉴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由镇政府扎口管理,由镇财政按结付工程款的现状,学校配合镇政府建管科进行竣工决算并审计。 五、学校派指定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 六、 由学校直接负责的零星维修项目, 其立项批复、 工程预算、 招投标手续、 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并审计、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要向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公开通报。 维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 3 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
3、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 4 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 5 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 6 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 100 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 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 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 7 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 第 8 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 报部门经理批准, 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 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 9 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 10 条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 公司车辆的大修、 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 11 条 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 12 条 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
5、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 第 13 条 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 14 条 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 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 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 15 条 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 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 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三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 16 条 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 17 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 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6、 第 18 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 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 19 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 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 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 20 条 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 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 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 21 条 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 20%。 第四章 附则 第 22 条 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23 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
7、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 24 条 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 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维修管理制度 3 一、汽车维修服务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 xx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
8、先达到者为准。 二、接车、维修、检验流程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签字挂账。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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