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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单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凡使用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四川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
2、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第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和纪委、中心办公室、财务科、后勤科等科室负责人
3、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二)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三)审定单位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四)讨论、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责(一)纪委是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1制订单位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2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科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3全过程监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4监督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5受理单位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二)财务科是单位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科室,主要职责是: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4、法律法规,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科室。3审核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科室申报。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三)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单位政府采购其
5、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单位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一)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单位审批;财务科负责将单位批准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单位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
6、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二)采购。财务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四)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后勤科组织,后勤科、使用和管理科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财务科组织,财务科、使用和管理科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五)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科室的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
7、由财务科按审批权限办理。(六)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后勤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后勤科征求使用或管理科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科室负责、财务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科室的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由财务科按审批权限办理。(七)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后勤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第十条 符合四川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财务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第十一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
8、作的透明度。第十二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科室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四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单位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
9、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采购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
10、,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
11、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12、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
13、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