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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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10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供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
2、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受益村后,必须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县农村供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一)以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源水集中取水,通过输配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乡镇村负责管理。(二)以国家或集
3、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三)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管理办法。(四)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第七条 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拍卖、承包等所得资金,均由县水务局统一收回,设立专户,专储专用,作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
4、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每月清洗蓄(集)水池1次,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五)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六)按月抄表收费。第三章 运行机制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供水单位和供水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县水务局要加强对目标
5、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县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价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十二条 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第十三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
6、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100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
7、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米、铁路坡角5米、高压电杆支座3米的距离。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机房等构筑物外围30米范围应由供水单位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等。第十八条 在饮用
8、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打桩、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二十条 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县水务局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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