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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所有权与二级所有权的论文中国历史上国家政权对土地的运作,本文认为自然属性十分明显的土地是被社会按照政治产品来运作的,并指出我国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以下结构:由政权从总体上拥有的土地一级所有权;由地主或自耕农拥有的土地二级所有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土地私有制的产权。进而研究了走向新中国过程中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土地作为政治产品运作的新情况,包括国家政权在不同阶段对农村和城市土地的配置方式、权利界定,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 土地 ;政治产品 ;土地一级所有权 ;土地二级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5012207 孟德拉斯(h. en
2、dras)曾说:“所有的农业文明都赋予土地一种崇高的价值”。1中国也不例外,费孝通指出:“我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那是因为我考虑到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2当城市文明兴起之后,又赋予土地一种新的极高的价值,这在当前的中国衍生出诸多问题,如政府征地、开发商拿地、农民失地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解决好农民与土地问题在中国历朝历代都是关系到王朝兴衰的大事。当前这一问题依然关系到国家安定、社会和谐与民生改善。正如毛泽东所说:“谁赢得农
3、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解决了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了农民。”3 一、作为政治产品的土地 土地作为大自然的一部分,天然就是生产的要素。 威廉?配第(illia petty)早就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4马歇尔(aarshall)认为:“土地是指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予的物质和力量。”5197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土地法评价纲要时提出:“土地是由影响土地利用潜力的自然环境所组成,包括气候、地形、土壤、水文和植被等。它还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的结果,例如围海造田、清除植被,以及反面的结果,如土壤盐碱化等。”6 土地概念既具有两重性,土地的特性相应地
4、也要从自然和经济社会两个层面来理解。从自然属性上看,土地具有四个特性:位置固定性;面积有限性;质量差异性;功能永久性。从经济社会属性上看,土地具有六个特性:供给稀缺;区位差异;变更困难;报酬递减;社会影响;所有权设定的人为性。对最后的所有权这一特性,萨林斯(. sahlins)指出:“社会对自然的主宰,是受社会主宰的。”7循着萨林斯的观点,我们引入“政治产品”这一概念,以揭示自然属性非常明显的土地是如何被社会按照政治产品来运作的。 政治产品(plitial prduts)是当代政治科学中的术语,指政治输出的结果,用以满足社会需求。拉斯维尔(h. d. lassell)把政治产品分为权力、财富、
5、尊重、仁爱、技艺、启迪、福利和正直等八种基本的政治价值。彭诺克(j. r. pennk)把政治产品解释为政治行动的结果,包括安全、正义、自由和福利。阿尔蒙德(g. a. alnd)根据政治系统所履行功能的三个层次,把政治产品划分为体系产品、过程产品和政策产品三个类别:体系政治产品包括体系维持和体系适应即秩序和稳定;过程政治产品包括政治参与、政治服从与支持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政策政治产品包括福利、安全和自由。尽管以上界定都未直接提及土地,但其中的“财富”、“福利”当然包括土地这一资源以及由其所带来的财富和福利。 为研究政治产品的运作机制,必须了解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着的三种生产性资源(如土地等)配置
6、方式。一是经济市场,交易的特征是互惠性的利己,交易的媒介是等价物货币;二是政治市场,交易的特征是强制性的利己,交易的媒介是国家权力;三是道德市场,交易的特征是无偿性的利他,交易的媒介是内在化的良心。对于政治市场中的交易媒介,迈克尔?曼(ihael ann)认为,国家权力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专断权力,即不用与社会商量,用非常规的专断方式使用的权力,常用于镇压或者强制性的社会动员;二是基础权力,指的是国家渗透社会,在社会中合法地实施自己的政治决策的能力,它通过官僚系统,以常规化的方式运作。8将土地当作政治产品来运作,其实 就是运用国家权力来配置土地资源,以实现政治目标。 二、中国历史上土地作为政治
7、产品运作概览 西周封建制度与宗法有密切的关系。周天子自称上天的元子(长子),上天付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行施所有权。天子分土地臣民给诸侯或卿大夫。9小雅?北山篇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以土地为枢纽,凡授予土地者有权向接受土地者征收贡赋,反之,接受土地者有义务向授予土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天子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有权向每一个生活在土地上的贵族和庶民取得贡赋,也有权向接受土地者收回土地。行施收回土地权,依靠武力和刑法。行施取得贡赋权的方法是:庶民助耕公田;诸侯采邑主朝觐贡献。10诗经中,助(耕公田)法与彻法都出现过。在彻法下以家为授田单位,每人可能终生只受田一次,长期在
8、这块土地上耕作,这便接近私产制度。父亲死去,儿子向政府申请土地分配时,为了行政上的便利,很可能就将这块土地再分配给儿子,这就接近继承制度。于是,配得的公有土地便愈来愈像每户的私有土地。久而久之,私相授受、交换,甚至买卖,便逐渐发生。彻法是依产量而征收田赋,它很自然就会演变成正式的农产品税或农业所得税。统治者只要掌握课税权,按时有财政收入,名分上土地所有权谁属已经是不受重视的问题。11 东周是个动荡的时期,家族制的地主阶级开始出现并逐步壮大,政治、经济、文化逐渐受此阶级所支配,产生出地主统治的封建社会。东周后半期开始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度,经长期斗争,至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民
9、)自实田”,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有土地实数,按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于是,土地个人私有制也就是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2此后,土地私有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各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是数量都远不及私有土地多。13 与否,地主和农民双方均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政权也承认并发给其相关证件。地券或地契是买卖双方私人之间所立的文契,此外还有政府官方发给田地所有人的产权证明文件。中国很早就开始实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但是,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及配置权并不在地主和农民手中,而为王朝政权所拥有,这在中国历史进程中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 北朝时期,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
10、,行均田制,按人分露田(不种树的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桑田二十亩;露田不得买卖,身死归还官府;桑田是世业,可传给子孙,也可买卖其中的一部分。14北魏行均田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把富室豪族的荫附人口挖出来,使之变成为国家纳税服役的普通农民。15唐玄宗时,再行均田法,男丁十八岁以上给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永业),八为口分。受田人身死,世业田得由继承人接受,口分田归官,另行分配。16隋唐经济比两汉南北朝有进一步的大发展,均田制功不可没。 然而,封建朝代的法制在行施上往往很难落实,均田法显然如此。自唐高祖开国以来,关中土地总是在集中,而且是规模愈来愈大的集中。17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迈克尔?曼
11、所说的专断权力与基础权力的运作出现了问题:王朝是不缺乏专断权力的,但大量的王朝维护工作还要靠基础权力来运作,而基础权力的执掌者通常就是地主,他们当然不愿大力推行均田法。到宋太宗时,有人奏曰:“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太宗对近臣说:“杜绝兼并,抑制游惰,前世难以做到的事情,朕应该努力去实行。”这说明太宗已经觉察到地主兼并土地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为了维护王朝的延续,朝廷不得不频频使用专断权力。因此,地主得到土地可能很容易,面积也很大,但也很容易被朝廷剥夺。如溧水县永丰圩先后依次被朝廷赐给蔡京、韩世忠、秦桧,他们一次所得赐田就多达十万亩,但随后又悉数被朝廷剥夺;又如北宋末年,朱勔死时被抄没全
12、家田产,竟多达30万亩。18 朱元璋由一介贫苦农民成为一代开国皇帝,既担心故元王朝的地主官员对他不服,又恐怕同起草昧的文臣武将对他不忠。在位期间,对地主富豪、开国将领和大小官员一再采取极为严厉的镇压措施,广加杀戮。在土地方面,明太祖对地主富豪的猛政之一,就是强迫其迁出本地,所属土地随之全部丧失。贝琼作横塘农诗序说:“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 中,既盈而复,或死或徙,无一存者。”19 1621年3月,努尔哈赤领兵攻占辽阳,便通告收取海州等地的明朝土地,并分兵占领,史称“八旗分地”。20清顺治元年(1644年)12月,谕户部的文稿中确定了分配田地的具体办法,近京各府州县由此全面展开对民
13、间田地的占夺,史称“圈地”。21其后旗人圈地过多,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生活。1669年6月,康熙下令:“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民间。”22 明清之际出现了永佃制,佃农取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经营的独立性有所改善,对地主的依附性有所减轻。在浙皖赣三角地区,永佃权称“田皮”。永佃权(田皮)是财产,可以购入名下为“业”,可以世袭,可以成为分家析产之对象,也可以出卖转让,有一定的“时价”。永佃制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剖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权利,可以分别执行与占有。这两项分割的权益,各地的名称不同,如田底田面、田骨田皮、田根田脚等。23永佃制似乎表明了承认田底和田面的私人所有权
14、。但我们在朝代更替的时候看到,清朝对明朝全部土地的征服和重新分配,晚清时期太平天国在其占领的区域也利用政权力量对田底和田面进行全新分配,所有这些都证明,地主和农民所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其实仍归王朝。 周诚曾指出:土地产权是由层次不同的多种权能构成的,形成具有多层次、多权能的“土地产权束”。土地产权束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全部土地产权;第二层次将全部土地产权分解为三大部分,即土地宏观管理者产权束、土地所有者产权束和土地使用者产权束;第三层次是第二层次的具体化,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第四层次则是对第三层次中的土地处分权的具体化,即出让、出租、回收权等。24依据其他的产权理论,国家拥有土
15、地的“高级所有权”即“上级所有权”土地的大部分支配权和管理权;个人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则被称为“下级所有权”土地的大部分使用权和收益权。25 基于上述史料和已有对土地产权的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存在以下结构: (1)由政权从总体上拥有的:土地一级所有权。具体表现为中国历朝历代的政权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173174页)中指出:“作为中国人主要财产的土地,直到较晚的时候才被看作是国家的产业。从那时起,田租的全部收入,有九分之一依法应该摊归皇帝。后来,农奴制度建立了,它的创始人相传是秦始皇他的战争使略得的土地都成为私有财产,而土地上的居民也跟着变成了农奴。”包括赋税权和配置权。由于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政权不得不对其进行配置,包括没收、再分配甚至规定劳动的组织方式等手段,让土地与劳动力结合进行生产,这样才能保证政权对土地的赋税权。如明朝初期,朱元璋一方面剥夺江南富户的土地,另一方面实行恢复农业的政策,承认战后农民既得土地的占有权、耕种权,并宣布开垦荒地归垦者所有,新开垦的田地“永不起科”。26当然随着王朝财政吃紧,新开垦的田地后来还是要“起科”即缴纳赋税的。 (2)由地主或自耕农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