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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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制度。第二条 绩效考核是对公司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客观的评价。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目的:了解员工的工作态度、个性、能力、工作绩效等基本状况,为公司人员选拔、晋升、考核、调动、任免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公司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人职匹配、职业培训、奖惩等提供依据。以考核来进一步强化员工自我管理意识,实现员工与上级更好的沟通,发掘员工潜能,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公开、透明、一致性
2、的原则。明确规定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考核内容等的一致性或连续性,同时要向全体员工公开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对考核责任者的规定等,以保证员工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人在进行考核时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存有偏见,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应当根据明确的考核标准,针对客观资料进行考核,用“事实来说话”,切忌主观武断,缺乏事实依据。要客观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考核内容分明的原则。坚持对被考核者所在岗位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即只对考核时期和工作范围内的表现进行考核。绩效考核是对考核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的评价,
3、应就事论事而不可将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带入考核工作,也不应将本考核之前的行为强加于本次的考核结果中,更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核期的业绩。直线考核为主,及时反馈的原则。对员工的考核,要坚持主要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来考核的原则,同时对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并提供今后努力的意见及方向。第五条 公司绩效考核的对象和范围:除经理层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属公司绩效考核的范围,包括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第六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有: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二、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员工行政、党纪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三、被考核者承担的公司或本部门考核指标及
4、管理目标的材料;四、被考核者的上级主管人员提供的工作记录;五、岗位说明书;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七、职工工作行为要求等其他依据。第七条 公司对员工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对操作服务人员根据每日工作记录实行月度考核,对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半年度考核,对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实行年度考核。第二章 绩效考核组织领导和执行关系第八条 公司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和仲裁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层、人事部主任、组织部长、改制开发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公司人事部负责公司绩效考核日常事务工作。公司人事部的主要职责:负责
5、开发公司绩效考核系统并组织实施;为各单位绩效评估者提供绩效考核方法、技巧的培训和指导;负责受理部分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申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监督和评估各单位绩效考核的开展情况;负责执行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作出决议和决定。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和二级单位也成立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工作,该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具体办事人员组成。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公司统一要求的绩效考核工作计划、要求、措施;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按期完成本单位员工(除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提出
6、考核结论及处理建议,并上报公司人事部备案;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面谈反馈,促进员工工作绩效的改进提高工作。第十条 公司各层次的绩效考核执行者应满足如下条件:应当了解公司有关管理政策、被考核职务(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考核标准;应当熟悉被考核者本人的工作表现,尤其是本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最好具有直接的近距离密贴观察其工作的机会;考核执行者应当公正、客观,不具有偏见。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的执行者的成员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可从如下人员中选择:直接上级;间接上级;同级员工;直接下属;他业务相关部门的职工。操作服务人员的考核执行者主要由其直接上级、间接上级、同级员工组成;基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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