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复习专题-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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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权概念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效力: 排他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对世权 优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特殊的买卖不破租赁 (2)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物权请求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性质不具有从属性 从属物权存续明确的存续期间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占有以占有为前提不
2、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物上代位【考点2】不动产物权登记1.效力: 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生效时物权生效登记处分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2.程
3、序: 生效时间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不一致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地点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收费 登记费按件收取 3.特殊的登记制度(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2)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在此期间,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按照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考点3
4、】动产交付1.效力: 普通动产 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特殊类型: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动产的受让人已依法占有动产,在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时,立刻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交付视为已完成。(先借后买) 指示交付 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 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
5、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先卖后借) 【考点4】所有权1.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3.取得: 原始取得 先占 ;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拾得遗失物 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 (1)善意取得 条件 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后果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
6、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限制 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 (2)添附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3)拾得遗失物: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后归国家。返还时,支付必要费用,可不支付报酬。(4)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征用 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对象 仅限于不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 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7、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后果 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所有权没有变化 【考点5】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基础设施。【考点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特征:(1)权利的复合性(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取得专有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专有所有权大小决定区分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大小;只登记专有所有权,其余不需要单独登记。(3)一体性: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同时进行。2.业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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