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带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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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3.1安督办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工作程序4.1带班安排 4.1.1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按总经理、工会主席、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行政办统一安排并报安督办备案。 4.1.3 部门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生技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水厂厂长、副厂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生技处应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
2、排报安督办备案。 4.2带班职责 4.2.1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
3、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部门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4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
4、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1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3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5 考核: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领导
5、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10元; 5.2.2安全带班领导不佩戴安全带班标志,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20元; 5.2.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6.附则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6、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7、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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