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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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责任追究制度是市总工会机关为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建会、依法治会,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进1步提高办事效力,增强服务意识的制度。 第2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导致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3条失职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负其责,法规眼前人人同等,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4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会机关全部工作人员。 第5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在即时、限时服务的许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2、不认真
2、实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工作相互推委,效力低下,给工作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4、工作态度僵硬、工作风格粗鲁,违背大众纪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5、对大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打击、刁难、报复举报(投诉)人的;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动,给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7、有其他背法背游记为的。 第6条责任追究和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党纪政纪、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同时,责任追究同年度考评、评优及干部使用挂钩。 1、失职毛病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2、1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1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3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3、造成极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调剂工作岗位或予以解雇;4、违背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5、构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条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8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纪检组、办公室及时受理、办理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动的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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