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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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笔者有幸随同常委会领导同志外出学_考察,做了一点研究。从一些省市区人大建设发展看,最近10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从完善职能、适应需要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相继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最早为工作条例),并在实践中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就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列席、质询、发言、表决和旁听等程序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议事规则虽各有特色,但规定的基本内容大体是一致的。这就是: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请假外,必须出席,并建立签到制度;必须有全体成
2、员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才能举行;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有关委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委会小组或联组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政府及五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均有权提出议案,是否提交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常委会委员五人以上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对答复不满意的,可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等等。
3、可以讲,以议事规则为主要标志,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的进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提高效率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提案制度问题之一,如何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的薄弱状况?问题之二,如何提高议案质量,突出会议重点?以上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个通病是议程安排过多,重点不明确,“中心”不突出,不能说对审议质量和会议效果没有影响。大家建议议事规则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应对议程数量和质量作出规范,基本内容是:确定议程时,一定要突出重点,无论是法规案还是其他议案,都要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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