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中国民法典立法中法人制度的设想(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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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法典立法中法人制度的设想中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将在体例和内容上借签大陆法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吸收各国有关法人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吸取中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立法的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验。依照设想,法人制度将作为单章规定,共分一般规定、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变更、法人的解散与清算以及 非法人团体六节。、法人的本质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以后,为大陆法各国所效仿。但是,对于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出现”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三种主要 观点。我国民法主流理论主张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 说”(认为法人的
2、基础不在于其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有适于为权利主体之组织,此种组织即具有一定目的之社团 或财团。依照这种观点,在社会现实中所实际存在的、具备 一定组织机构的、具有一定利益并为实现其利益的组织体, 依法律的价值判断而被赋予人格,此种组织体即为法人)O 为此,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保留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法 人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并明确规定”非依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散 时消灭”二、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的成立条件,是社会组织取得团体人格(法人资格)所 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我国民 法通则第
3、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 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条件。但人们后来发现,上述规定中某 些条件与其说是法人成立的条件,不如说是法人的某些主要 特征,比如,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与无人格 团体(如合伙)的主要区别,但其基于法人的人格而产生, 而非产生法人人格的原因。因此,后来的理论或者将法人成 立条件分为”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或者将之分为“行为要件 “和”资格要件”。综合考虑上述有关理论的要点,民法 典建议稿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 整,将法人的成立条件重新归纳为三个实质性条件与一个程 序性条件。即
4、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章程或者组织规章,但机关法人除外;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或者经费;履行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程序。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法人为自然人或者财产的集合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法人对外进行的经营活动尤其是交易活动,必须由自然人代而为 之,即任何法人均须有自然人为其”代表由此,多数国家 的立法均对法人的代表人作了明确规定。当然,出于对法人性质的不同理解,法人的代表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有所不同,形成所谓”代理说”与”代表说”之分。凡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由于不承认法人为客观存在之实体,故法人不存在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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