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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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惩处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四条 排水管理处对所有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实行百分制原则,即对职工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奖励和惩处,所有职工每年初始分数为一百分,奖励加分,惩处减分。对正式职工奖惩限制最高分为130分,最低分为0分,年终时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统计,实现安全生产得分与年底奖金挂钩。劳务派遣用工每年安全生产得分80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80分则予以辞退。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 (二)无未遂事故,
2、无违章指挥现象。 (四)在紧急情况下,由于采取了应急措施预防或避免了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及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六)对发生的各种重大事故,能够积极抢救,从而减轻了事故严重后果或避免事故扩大有较大贡献。 (八)坚持原则,勇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作斗争,反违章成绩显著者。 (1)处安全生产大会通报表扬。 (3)嘉奖: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加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惩处: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含恶性斗殴),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应负领导责任,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构成犯
3、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发生责任事故时,本着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除了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事故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五)经排水管理处年度绩效考核,部门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岗位责任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不彻底、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考核不及格、发生安全违章事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惩处细则 劳动纪律禁止在厂区内乱扔垃圾,违者扣除1分。严禁当班期间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项,违者扣除1分。严禁在工作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扣除1分。未及时、认真、准确的填写运行记录及报表,每发现一次,扣除1分,由报表责任人承担。各类会议、集体活动、培训、考核、讲座等,无特殊理由必须参加,如需请假必须提前,无故不参加的违者扣除1分。污水处理厂人员及各部门现场操作人员必须保证通讯正常可靠,通知或紧急事件必须随叫随到,如因通讯不正常导致的后果,对责任人扣除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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