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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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规章制度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训练、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_理论和_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训练,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 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纪检组长牵头,秘书股帮助。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 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训练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别状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
2、10天内进行,一般状况下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谈话主要内容: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训练;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二)领导干部消失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支配。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判训练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三)单位消失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
3、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一个月内支配。 谈话主要内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缘由及其危害性;提示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第七条 进行谈话,要事先书面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预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接受提示、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供应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八条 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要仔细做好谈话状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状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不同看法;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盼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条 谈话完毕,谈话内容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准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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