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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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根据省政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为加强我厂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订我厂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一、约谈问责范围: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恶性事故的; 2、不按时整改或制造重大事故隐患的; 3、对事故隐患控制不力,同期事故上升较大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4、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或经厂安全检查指出人不整改的; 5、对我厂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他情形。 二、约谈目的: 1、详细了解约谈范围
2、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 2、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责任; 3、督促事故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事故曝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4、按规定对事故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参加约谈人员: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等,三日内由厂安监科下发约谈通知书,厂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业务主管部门、纪委、劳人科、安监科领导组成约谈小组;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由由厂分管安全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约请事故发生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主管业务科室参加约谈。约谈时间、地点见约谈通知书。 四、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3、履行相关情况; 2、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3、事故部门应提供的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 4、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的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事故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5、督导事故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处理的具体要求; 6、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表),有相关人员签字; 7、事故部门严格按防范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整改报告上报厂安监科; 8、约谈问责通知书作为对事故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不良行为的依据,将直接影响到部门及个人的评优、评先和晋级。 附件: (1)约谈通知书 (2)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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