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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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事故管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管理有关的下列各类事故:1、死亡1 人及以上的各类事故;2、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3、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4、轻伤10人以上的各类事故;5、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6、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或工程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讲清楚的事故。第三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事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
2、任人,必须向工程局就下列问题讲清楚:1、事故情况;2、事故原因;3、事故的善后工作和整改措施;4 对事故的认识;5、本单位安全管理现状;6、下一步安全工作打算。第四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事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在事故现场向事故调查组说清楚,来工程局向局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说清楚,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说清楚,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说清楚会议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组织安排,由局主管副局长或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第五条 局安监办、监察处、劳人处、设备管理处、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事故单位向局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说清楚会议,听取事故单位汇报,并就事故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问题,要求答复。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说清楚参加人员包括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第六条 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说清楚的主要内容,要写成文字材料,会后存局安监办备案。第七条 事故单位向局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说清楚会议一般安排在讨论该起事故处理的工程局安全工作会之前召开。第八条 说清楚情况作为提出对事故单位及其安全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依据之一。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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