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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O2O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O2O8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力出版社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知电办(1997) 359号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投标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应使用本合同条件。小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
2、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除本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有本合同条件未能涵盖的情况或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其内容时,应按工程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四、各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称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和其它文件时,应注意与本合同条件相衔接并不违反本合同条件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3、发包方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严格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六、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方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方带资承建。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方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为合同总价的1O 2O,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5O。 七、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导致合同管理的复杂性,
4、不宜由发包方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方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方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方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方还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引起承包方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八、发包方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本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 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提出能予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九、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违约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本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
5、,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十、本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有益经验,引入了合同争议评审、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通过由双方自愿聘请的争议评审组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十一、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较大的特征,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十二、本合同条件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合同条件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至上述部门以利于在今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其内容。 十三
6、、本合同条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编 制 说 明 水利水电系统是我国最早引进工程招投标机制的行业,自1982年开始,以鲁布革、水口工程为起点,全国已有十余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国外贷款,实行国际招标,推行以应用FIDIC合同条款为核心的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至80年代中期,水利水电行业在国内投资的工程中亦全面推行招标承包制。为适应当时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原水电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于1986年编制出版了水电站土建工程国内招标及合同文件样本(以下简称样本)。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在全国建设行业中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建
7、设管理体制,电力、水利两部在贯彻执行上述三项制度中逐步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十余年招投标工作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但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尚不够完善,在招投标市场上出现了不合理的压价竞争和合同中的不公正倾向,阻碍了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实践检验,1986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编制出版的样本已不能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为此,电力、水利两部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机制,提高建设管理和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决定联合起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范本)。 两部于1995年3月联合成立了范本起草领导小组,并邀请国家工商
8、行政管理局参加编制范本的领导工作。起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范本的编制工作,下设编写组具体负责制定编制大纲,进行工程调研和各项文件的执笔编写工作。范本的编制结构参照国际招标的经验分为四卷,其分卷目录为: 第1卷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格式和其它文件格式 第2卷 技术条款 第3卷 投标文件格式 第4卷 图纸 经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将范本中的合同条件定名为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作为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部门规章由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施行,其内容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范本的全部内
9、容计划在1998年年中出版。 在历经两年多的编制过程中,两部领导都十分重视范本的起草工作。电力工业部汪恕诚副部长、水利部严克强副部长都亲自听取了起草领导小组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水利部张基尧副部长审阅了范本文稿;水利部朱尔明总工程师还主持召开了专家审查会;电力工业部张学知司长、水利部刘松深司长和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范成贤院长亦十分关心范本的起草工作,听取了编写组的工作汇报,并审阅了范本文稿。 范本的编制工作得到了主承担单位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以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在人力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并
10、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大量资料。在编写工作组的调研工作中,广东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广西岩滩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广西桂冠股份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第八工程局、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单位给予了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郇起志、唐广庆、郑思蕙、陈连青、张国荣、杨柏平、聂广明等同志在编写工作组汇稿修改过程中对文稿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编写组对上述单位和专家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加编制本合同条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如下:范本起草领导小组组 长:毛亚杰 马云良成 员:李新军 惠恩明 陈纪伦 李武纶 曹国权 蔡新鉴 王梅地 尚凤海 朱惠仁常务秘书:郭占池 韦志立范本编写工作组总执笔人:陈纪伦成
11、 员:杨大雄 李武纶 郭占池 李新军 韦志立 曹国权 程向东 朱惠仁 赵美娟 骆志强起草领导小组毛亚杰、马云良、蔡新鉴也参加了编写工作。 范本编写工作组 1997年8月目 录编制说明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l.6 其它词语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l 语言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4.2 发布开工
12、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4.4 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4.6 移交测量基准 4.7 办理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4.9 及时提供图纸4.10 支付合同价款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4.13 环境保护 4.14 组织工程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l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5.6 办理保险 5.7 文明施工 5
13、.8 保证工程质量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10 环境保护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l 履约担保证件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l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72 总监理工程师 73 监理人员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7. 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六、函件 8. 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92 施工图纸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94 图纸的保管 9. 5 图纸的保密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12. 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 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