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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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
2、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第三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
3、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第四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
4、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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