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设备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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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工设备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1 目的规范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提高热工设备消缺质量,努力实现热工设备零缺陷运行,保障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设备缺陷管理。本制度所指的设备缺陷指设备出现了性能、零部件或能耗偏离原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状态。3 规定和程序3.1规定3.1.1设备缺陷管理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及时消除”的原则。3.1.2检修专责人须认真执行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巡回检查质量。及时在ERP系统查阅设备缺陷通知单。设备缺陷消除工作须做到及时、正确、安全、优质。3.2程序3.2.1缺陷分类:3.2.1.1 零类缺陷:即紧急缺
2、陷,指危急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停炉、甚至全厂停电或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3.2.1.2 一类缺陷:指威胁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按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3.2.1.3 二类缺陷:指无备用设备,暂不影响机组运行,但对机组或设备安全经济性有一定的损害,且需对系统进行隔离或需停机停炉后才能消除的缺陷。3.2.1.4 三类缺陷:指热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或负荷曲线,
3、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3.2.1.5 四类缺陷:即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建、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的缺陷,包括:建、构筑物(门窗,给排水、屋顶、地面等)、设备标牌、保温油漆等缺陷。3.2.2消缺时间限定3.2.2.1 零类缺陷原则上在发现后6小时内或批准停役后开工,且须进行连续不间断处理至合格。3.2.2.2 一类缺陷原则上在发现后12小时内或批准停役后开工,且须进行连续不间断处理至合格。3.2.2.3 二类缺陷原则上在发现后24小时内或批准停役后开工,及时进行处理至合格。3.2.2.4 三类缺陷不涉及停机的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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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设备 缺陷 事故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