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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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
2、人员聚集的场所。 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前款
3、规定。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鼓励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为参与活动的公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大型活动举行前,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办者予以整改。在活动举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责令暂停举行活动;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大型活动中,应当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依法处置。 文体娱乐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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