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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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全生产责任制,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第二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将安
2、全管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安全责任 1、业法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
3、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集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 创先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
4、,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
5、、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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