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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后的施行与思考的论文摘 要: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是一项旨在赋予日本国民监督检察官正确履行公诉权、使公诉活动反映民意的权力的法律制度。从2009年5月起,检察审查会的评议书开始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能更有效地防止检察官过度使用起诉犹豫、追求“精密司法”的倾向,有利于构建当事人主义模式;救济被害人;维护国家公诉独立。但国民意志的模糊性和易变性、担任检察审查会委员的义务性、审议程序不够透明、被告人权利难救济等都影响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日本检察审查会;国民司法;精密司法;强制起诉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3-0090-
2、07 the refletins fr ipleents f the ittee fr inquest f prseutin f japan after refr t5zhu dan (riinal justie shl f hina university f plitial siene and la,beijing 100088,hina) abstrat:the ittee fr inquest f prseutin f japan is a legal institutin t give the right f the prseutin supervisin t the itizen t
3、 restrit the abuse f nn-prseutin and ensure a refletin f publi pinin.sine the ay f 2009,the deisins f the ittee fr the inquest f prseutin have ertain legally binding fre,hih an reflet the priniple f svereignty f the peple in the field f riinal justie,prevent prseutin hesitatin,pratie preise judiatur
4、e re effetively,help nstrut the adversary syste,relieve the vitis and ensure the independene f publi prseutin.hever,the ipleents f this syste are affeted by the abiguity and unertainty f publi pinins,the andatry f being a eber f the ittee fr inquest f prseutin,unlear predure f deliberatin and the di
5、ffiulty f relieving the right f defendants. key rds:the ittee fr inquest f prseutin f japan;natinal justie;preise judiature;andatry prseutin 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依据日本检察审查会法于1948年7月12日起施行,是一项旨在赋予日本国民监督检察官正确履行公诉权,使公诉活动反映民意的权力的法律制度。 在施行的60多年时间内,由于检察审查会的评议结果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检察官的起诉活动起强制约束,该制度的实效令人质疑,故不被关注。2009年5月21日,检察
6、审查会法第九次修正案生效,对审查会的评议书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当检察审查会作出“应当起诉”或“不起诉不当”两种决议时,检察院必须重新立案调查,对检察审查会两次作出“应当起诉”评议(即起诉议决的情况)的案件依法要进行强制起诉。 改革至今,被检察审查会决议应强制起诉的案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东京第五检察审查会就民主党前党代表小泽一郎(下文简称小泽)的资金管理团体“陆山会”的收支报告涉嫌作假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决议应对小泽进行强制起诉的案件(下文简称小泽案)。小泽因此案不仅基本失去当选首相的机会,也使前后两任的鸠山内阁和菅直人内阁民众支持率大跌,并可能导致日本政治版图的大变动。检察审查会“重磅炸弹”
7、般的“民意裁判”,使检察审查会制度得到日本国内及国际的重新关注。作为日本独有的民意监督检察权的制度,我国学界对其研究不多,有必要进行认真解读,以汲取对我国司法监督、检察监督有利的借鉴。 一、改革前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施行 依据日本检察审查会法,检察审查会可以就检察官不提起公诉是否适当作出三种决议:“不起诉正确”、“不起诉不当”、“应当起诉”。前两者以过半数决定,而“应当起诉”必须有8名以上的多数检察审查员同意才可作出。 1948年颁布的检察审查会法未赋予决议以法律上的拘束力,检察官没有必须按照决议书的意见进行起诉的义务。实践中,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大多维持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而检察官接到决议书后接受
8、起诉意见的也不多。从1949年到2001年的52年间,检察审查会审查案件约136901件,52.9%认为“不起诉正确”,35.1%的案件作其他决议,作“不起诉不当”的占10.3 %,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仅有2292件,约占1.7%。检察官接到检察审查会“应当起诉”、“不起诉不当”的通知,重新审查后对案件起诉的仅1144件,仅占7.2%。可见,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有流于形式之嫌,检察官对审查会的决议不太重视,由此导致日本国民对于这一制度还不十分了解。1 2000年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从宪法的国民主权原理出发,提出建立让国民广泛参与诉讼程序的国民司法制度,在刑事司法的部分
9、提出“应导入给检察审议会某些决议以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制度”2。2004年修改、2009年5月生效的修正案体现了这一精神,检察审查会的决议被赋予强制力。当审查会作出“应当起诉”、“不起诉不当”决议并将决议副本送达检方后,检察官必须迅速参考决议并调研,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审查会。此后若检察院作出起诉处理则公诉由检方提起。审查会决议“不起诉不当”的,如果检察官经过调查再次决定不予起诉,案件就按不起诉处理,审查会无权再次审查。而决议“应当起诉”的,审查会再次收到检方不起诉处理通知后或在3个月内(或加上检察官要求的必要延长时间)未收到通知的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进行第二次审查;如果第二次审查仍作出“应当起诉”的
10、决定,则该案件就将被强制起诉,由法院指定律师提起公诉。 小泽案中,涉嫌虚假记录的“陆山会”年度收支报告,依借用和返还被分为2004、2005年和2007年两个部分分别由东京第五检察审查会和第一检察审查会负责审查。后者在审查后作出“不起诉不当”的决议,检察厅特搜部在审查后维持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的2007年部分就此终结。而2004、2005年部分被第五检察审查会两次决议“应当起诉”而被强制起诉。 据日本裁判所网页的数据,自2009年5月以来至2010年为止,已有6起案件被检察审查会“起诉议决”。3除小泽案外,影响较大还有神户第一检察审查会就2005年兵库县尼崎市jr西日本列车脱轨造成106人死亡的
11、事故决议应对井手正敬等3名历代社长进行强制起诉案(简称jr西日本案)。4此外还有明石烟花大会步道桥事故案、冲绳县南城市原始股诈骗案等。 东京地方法院在驳回小泽要求对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取消检察审查会决议的请求时,将检察审查会定义为准司法机关,5对我们理解这个机构的性质有一定助益。日本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但准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也应具有司法的三个重要特点:(1)权威性。检察审查会虽是普通国民组成的机构,但其决议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一旦作出,检察官和其他部门都应尊重和遵守。如今法律规定检察审查会可决议强制起诉,检察审查会有了对案件是否起诉的争议作出决定的权利;(2)独立性。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应依据法律,
12、忠实民意,而不应受到其他力量的左右;(3)最终裁定性,不容推翻。只是这种最终裁定性仅限于履行公诉权阶段。 二、改革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在刑事诉讼领域体现国民主权精神 1947年施行的现行日本国宪法继受了美国独立宣言的理念,宣布主权属于国民,以国民主权、基本人权之尊重以及和平主义三者为基本原理。6国政之权力和权威均源于国民,政府、国会、司法机关均乃代表国民行使权力。国民不再是往昔统治的客体,而是这个国家命运真正的决定者。作为日本社会系统中重要结构之一的司法领域也以体现国民主权为重要使命,只有体现国民意志才能拉近司法与国民的距离,才能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2009年5月检察
13、审查会制度改革,使该制度摆脱流于形式的弊端,连同新设的裁判员制度,实现让人民参与司法的目的。 首先,以普通国民为主体的检察审查会,可弥补职业法律队伍对国民意见考虑的缺失。检察官在判断是否起诉犹豫时,“受害者的态度”、“一般市民对案件的反响、意见”通常都不是主要考虑因素。这与日本希望在21世纪建立便于国民理解、利用,反映国民意见的司法制度的目标不相符。检察官的公诉决定若不能获取国民理解,舆论纷扰,法律无法恢复社会秩序的平和,刑事诉讼的社会目的就不能完全实现。检察审查会法是一部强调公众意识强于专业意识的法律。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往往更体现普通人的情感需求、逻辑思考,更易于被广大国民理解和接受。对重要
14、的案件,大部分国民更希望通过完整的庭审还原事实真相,而非用不起诉去解决。东京第五检察审查会对小泽案第一 次审查的决议书称,“鉴于民众心目中普遍存在对金钱政治的不满,小泽应该在法庭上公开澄清事实,表明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介良民的常识。”7检察审查会制度对民意的体现,不只体现在11名审查员的评议和决议,因为该项制度规定普通国民也可通过告发、举报案件来启动审查程序。如果司法获得了国民的理解,国民才能更体会到自己国家主权者身份,对国家的命运更加关心,这是凝聚国民感情和力量的过程。 其次,检察审查会成为救济被害人的一种方式。日本法完全采用国家追诉主义,被害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尴尬。虽然法律规定被害
15、人有权要求检察官提供案件处理信息、亲告罪只要被害人没有告诉检察官就不能追诉,检察厅实施结果告知制度,但相比现在刑诉学界越来越重视被害人处遇研究的趋向仍显滞后。检察审查会可说是现行日本法中救济被害人的一种宝贵的制度。检察审查会法第2条明确规定审查会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调查。申诉权人中被害人一方的范围包括因犯罪而被害的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2006年至2010年间,日本全国检察审查会新受理的158723起案件中,91.5%是依申请进行的审查。32010年4月,jr西日本案中三名社长被检察审查会强制起诉,现已进入公审,这让受害人家属心理得到极大的慰藉。可见针对检察官不起诉的案件向检察审查会申请审查已成救济被害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有效防止检察官过度使用起诉犹豫和追求“精密司法”的倾向,构建当事人主义模式 日本采用单纯的国家追诉主义,不存在私人发动刑事诉讼,公诉由检察官提起。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后的态度,认为不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这一制度设计首先考虑犯人有多大的矫正可能性,并结合实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政策、诉讼效率、社会效应的需要,给了检察官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矫正可能性是对未来的预见,人性难以预测,每个人情况也不同。于是检察官对不同个案起诉的条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