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卫生室药物制度管理办法3篇.doc
《市政办卫生室药物制度管理办法3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政办卫生室药物制度管理办法3篇.doc(33页珍藏版)》请在启牛文库网上搜索。
1、市政办卫生室药物制度管理办法市政办卫生室药物制度管理办法 3 3 篇篇 市政办卫生室药物制度管理办法第 1 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卫生室)的实施,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在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切实减轻基本用药负担
2、。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年 4 月 1 日零时始,627 处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药品使用范围 卫生室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307 种)及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和省增补药物(216 种)目录内药品,禁止使用非基本药物。卫生室要有足够的药品满足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 四、药品采购配发 (一)卫生室要按照卫生院的统一要求,合理制定、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负责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采购订单并发送到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卫生院,由卫生院储存、配发药品。 (二)中药饮片报采购计划后由卫生院按照规定报市卫生局药政科审批后方可
3、购入使用。一次性耗材由卫生院统一购入、配发。卫生院对中药饮片和一次性耗材的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购,保障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三)禁止卫生室自行采购药品和一次性耗材。 五、零售价格 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 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 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中药饮片零售加成率不高于 25%;一次性耗材单价购入价在50 元以下的加成率不高于 10%,单价购入价在 50 元以上的加成率不高于 4%。 六、药品调配 卫生室要严格遵守 x 药品管理法 和 处方管理办法 ,按照操作规程调配药品,处方调配要与计算机操作相统一,按照新农合报销要
4、求为患者如实打印票据。 七、药房管理 (一)储存药品时按药品属性分类摆放,标签标注清楚准确。要按照要求做好药品养护和保管工作。 (二)按照财务管理的统一要求,按时进行药品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认真及时地做好各种数据的上报工作。要建立效期药品警示牌,合理制定药品领取计划,不得积压库存。 (三)要建立差错登记制度,定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并做好防火、防盗等相关的安全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卫生院要加强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执行零差率销售、药物采购配备、合理用药及医德医风建设等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确保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二)卫生院要按照镇村卫生服务一
5、体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做好药品采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卫生室药品配发、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要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加大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卫生室安全用药水平。 (三)卫生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要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认真学习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掌握基本药物的合理应用知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要做好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及康复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基本药物有关知识,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在我市镇村一体化村卫生室全面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3
6、 月 31 日。 市政办卫生室药物制度管理办法第 2 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 x 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
7、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
8、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市政 卫生 药物 制度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