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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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协作机制,根据x 刑事诉讼法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在履行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本局不具有相应职权,需要向同级公安、检察机关予以移送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本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x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第四条本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本局对应当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 2 名或者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讨。决定批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本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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